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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编辑时间:2018-03-20 12:00:0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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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企业合并后注册资本应如何确定的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外经贸法发第395号,2001年11月22日修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 ○○一年第8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注册资本的确定进行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注册资本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合并前后注册资本之和(股份公司需根据净资产进行折算)。以此原则确定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外商投资资本外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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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在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支持兼并重组意见》”)出台前,对于内资企业的合并,中央政府各部门并无统一的具体规定,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操作细则,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月4日印发了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在实务中,内资企业合并后注册资本的确定原则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上述规定。

 

2011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规定: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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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4.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规范登记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统一。(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办理公司登记的,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其登记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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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和《支持兼并重组意见 》在文件名称、行文等方面均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尽管《征求意见稿》对注册资本的限定与《支持兼并重组意见》一致,但在行文上《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行为的规范性,而《支持兼并重组意见 》则增加了 “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等支持类文字;同时,外资公司分立,存续或新设公司为内资公司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其登记应参照该意见办理,而《支持兼并重组意见》规定可以参照《支持兼并重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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