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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编辑时间:2018-06-11 12:00:0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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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可以认缴,期限现在是30年。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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