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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心里没底?快来围观这篇知识贴!
编辑时间:2018-03-17 12:00:0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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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心里没底?快来围观这篇知识贴!


荣天财税针对现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了整理,可以帮到各位: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在即。对201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不熟悉?对即将开展的汇算清缴工作心里没底?别着急,小编已经贴心地为您梳理了有关新政策,快来围观吧!

一、税收优惠类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主要变化包括: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细化折旧费用口径,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以及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研发费用资本化,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和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等政策口径。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


4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发布

财税〔2017〕38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财税〔2017〕79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
发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税〔2017〕71号

·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版的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7
农村金融优惠政策延续

财税〔2017〕44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申报管理类


8
2017年版年度申报表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9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完善

财税〔2017〕84号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三、税前扣除类
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财税〔2017〕41号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完善

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政策延续

财税〔2017〕22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政策延续

财税〔2017〕23号

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政策延续,主要变化包括:

·期货交易所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

·期货公司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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