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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报告业务管理及程序
编辑时间:2018-04-02 12:00:0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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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报告业务管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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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4)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5)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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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备案管理

(1)实行资质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①.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

②.广东省以外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需先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报备。

(2)资质备案的程序

 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或2016年未在东莞进行资质报备的税务师事务所需持一下资料向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登记:

①《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7年版)》(跨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填报《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7年版)》);

②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⑥事务所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所有执业税务师签名及印章式样;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事务所,事务所提交的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有经办人签名及加盖事务所公章。所有复印资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一式3份装订成册。

3)2016年已在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每年进行资质备案,但事务所名称、地址、法人、执业证号码、印鉴、执业注册税务师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填报《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7年版)》或《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7年版)》,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备案资料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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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料报送地点及联系人方式分别为:

  ①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国税大楼纳税服务科;联系电话:

22630316,传真电话:22630351

  ②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鸿福路93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2887115,传真电话:2288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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